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利未記的目的

利未記的目的究竟為何?就以色列而言,總體來說,它是為了指引他們如何作為一個聖潔的國度,與神保持團契。本書的基調是「歸耶和華為聖」。更具體地說,本書的目的是為以色列建立的神權政治提供一套律法,以確保他們在身體、道德和靈性上的福祉。然而,在以色列建立神權政治本身只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使以色列成為萬國的祝福,將神的救贖傳遞給外邦人。因此,利未記的律法皆旨在訓練並預備這個國家,以完成神所揀選他們承擔的這項特殊歷史使命。

為此,首先絕對必要的是,以色列必須與外邦列國分別出來。為了實現並維持這種分別,利未記的這些律法極為適切。它們的性質使得順服這些律法的人——即便只是以非常不完美的方式——直到今日,仍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和程度,與他們所處的各族人民隔絕並分別出來。

利未記的律法不僅在外部,也在內部實現了對以色列世界使命的預備;即在以色列之中並向以色列啟示神的真實屬性,特別是祂那不可接近的聖潔。因為如果以色列要教導萬國聖潔之道(唯有藉此他們才能蒙福),那麼這個被揀選的國家本身就必須先由聖者教導聖潔。這對我們每個人都是一個教訓!神聖潔的啟示首先是在祭祀系統中顯明的。它必須在最遲鈍的良心中保持的一個偉大教訓是:「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因此,神必然是至聖的,而得罪祂絕非小事。這啟示也體現在律法的誡命中。如果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律法似乎容忍了我們認為聖潔的神本應立即剷除的惡行,這可以由馬太福音 19:8 得到解釋,即有些事情是因人心剛硬而不得不規定的;另一方面,顯而易見的是,利未記的律法不斷地將神絕對的聖潔作為完美的唯一標準,擺在以色列人面前。

神的聖潔也藉著這些利未記律法所附帶的嚴厲刑罰進一步顯明。人們常稱這些刑罰為苛刻,卻忘了我們必然會低估罪的嚴重性;忘了神在任何情況下,都必然擁有任何世俗統治者所沒有的對人類生命的權利。但無人能否認,律法這種嚴厲性最能讓以色列人深刻體會到神對罪惡與不潔絕對無法容忍,並使他感到自己不能戲弄神,也不能指望犯罪而不受懲罰。

然而,我們絕不能忘記,律法同樣也適於啟示神聖潔的另一面;即「耶和華神是有憐憫、有恩典,且有豐盛慈愛的」。因為如果利未記的律法宣告「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它也同樣清晰地宣告,藉著流血,每一個有信心的悔改者都能得到罪的赦免。

這引出了一個觀察:這律法進一步適於訓練以色列完成其世界使命,因為對於每一個深思熟慮的人來說,它必然暗示了一個尚待揭示的救贖憐憫之奧秘。每一個這樣的人心裡一定常說,單憑「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作為因罪而喪失的人類生命的替代品,必然需要比這更寶貴的血;儘管他可能無法想像神將從何處預備這樣一隻羔羊作為祭物。因此,律法在最高程度上預備了以色列去迎接那所有祭祀所指向的對象——那位比亞倫更偉大的大祭司,那「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在祂的位格與工作中,以色列的使命最終將得到最充分的實現。

但利未記的律法不僅旨在藉著喚醒罪惡感與需求來預備以色列迎接彌賽亞,它在未來的歷史發展中,更以多種方式直接成為基督及其偉大救贖的預表與預言。現代理性主義確實否認這一點,但這仍是不爭的事實。根據使徒的記載,約翰福音 5:46 提到我們的主宣告摩西曾寫過關於祂的事;根據路加福音 24:27,當祂向兩個往以馬忤斯路上的人講解「關於祂自己的事」時,祂從「摩西」開始講解,並(路加福音 24:44)重申了祂在復活前教導他們的,即凡「摩西律法」中關於祂所寫的一切,都必須應驗。主如此教導,祂的門徒也完全遵照主的教導。希伯來書的作者尤其自始至終以此為前提進行論證,並明確肯定了本書條例的預表性質;例如,他宣告利未記的祭司在會幕事奉中,所事奉的是「天上事物的影像」;希伯來書 8:5 提到,那用來潔淨「天上事物影像」的血,預示了「更美的祭物」,即那位「藉著獻祭自己,把罪除掉」者的唯一獻祭;希伯來書 9:2-6 提到,律法中的聖期和安息季節是「將來事物的影兒」。這事實眾所周知,無需多舉例證。毫無疑問,許多人在解釋這些預表時,脫離了新約所指明的原則,任由狂野的想像力馳騁。但這只是警告我們,要更謹慎地留意新約的暗示,並警惕不要將自己的臆想誤認為聖靈的教導。這樣的解釋可能會使預表論名譽掃地,但它們無法否定預表論作為一個事實,在任何試圖揭示本書意義的嘗試中,都必須被承認。

即便我們承認無法相信當時的以色列人普遍能看見新約所宣告的一切,利未記儀式與新約事實之間的這種預表對應關係的真實性,也並未因此被抹殺。因為宣告這種預表對應關係的同一部新約,也同樣明確地告訴我們這一點:舊約中關於基督受苦與榮耀的許多預言和預表,連那些古時藉以傳達這些信息的先知們自己也不明白(彼得前書 1:10-12)。因此,我們在解釋時必須仔細區分利未記條例對當時百姓的直接歷史意圖,以及它們的預表意圖與意義;但我們不應像某些人那樣認為,證明了前者就等於否定了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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